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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离婚签的协议,真离婚时还有效吗?

2019,08,09

小夫妻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屋,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《协议书》约定房产分割,复婚后感情不和欲再次离婚,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原协议。

【案情】

陈先生婚前自己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为权利人,之后与王小姐结婚,生育一子。两人想买第二套房,但基于上海的限购政策,双方办理假离婚,并签署了一份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,约定房子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,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。

随后,王小姐以其一个人名义购买了本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,并登记为权利人。三天后,陈先生与王小姐再次登记结婚。之后感情不和,王小姐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房屋居住。

现在王小姐起诉离婚,要求确认第一套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。

陈先生认为,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,当时假离婚,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%等优惠,后来购房成功,双方又复婚了,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。即使算赠与关系,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,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。

最后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。

【律师解答】

问:如何理解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的约束力?

答:从时间上看,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,而王小姐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,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、离婚后王小姐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,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,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对两人没有约束力。

问:复婚后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的效力如何?

答:即使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发生效力,在两人复婚后,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,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,王小姐没有权利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离婚协议。